赠予“破限购”风险分析

2022-04-21 10:07:31 admin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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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大家似乎都对“如何进行深度思考”很着迷。然而,这根本不是因为“自我”思其在思——当然,他必然思其在思——而是说,“思者”实存的根本经验是,他思其被恶魔或全能的上帝所思。说的是,“如果他骗我,他就思我,而如果他思我,我就存在”(如果他骗我,毫无疑问自我同样存在)。或者说,假如人们思自身,人们也无法证明其实存。

 

恋爱不成、结婚不成的,

涉案房产如何分割,有什么风险?


关于一方出资购置,恋爱不成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

 

简单的一个案例如下:


购置房产的所有款项包括税费等,均由男方个人支付,女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男方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将女方也列为房产的购买人写在了合同上;支付完全部房款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了两人名下。

 

房屋交付后,男方出资进行装修,女方则在工作之余抽空监督装修队的进度。就在装修房子准备结婚的过程中,男方遇到其他心上人了!然后,频繁发生争吵,男方希望女方退出。

 

女方肯定火冒三丈,要求男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且要求房产均等分割。男方认为,双方没有结婚,他喜欢其他女孩子也没错,恋爱、结婚自由,何谈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房子是自己买的,既然结婚不成,女方不应要求分割房产。

 

双方僵持不下,起诉至法院,女方要求均等分割房产,由男方支付自己房产市场价值的一半(预估为90万)。

 

那么女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男女双方若对系争房屋的共有形式未进行约定的话,应当属于按份共有,具体理由在以上案例中已有阐述。

 

此类案子的关键是——双方对于系争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分?

 

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于按份共有形式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于是我们看到,虽然恋爱关系终止,女方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若系按份共有,除非共有人之间关于各自的份额有约定,否则共有人对于共有房屋的份额按出资比例确定。

 

那么依据该规定,女方没有出资,是否就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份额?当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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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法定公示之房屋产权人无疑。

 

恋爱关系虽不属于家庭关系,但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予大额财产表达爱意,属于正常现象。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

 

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当双方均有出资且出资比例不是很悬殊的情况下,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较为公平。

 

在一些地方文件里,有以下这样的规定: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30%的份额为宜。

 

深度思考一下“赠予”


对于“赠予”本身的一些遐想——在“赠予”中什么东西被给予了?

 

当我们将“赠予”还原为给予性,就会看到,“赠予”并不是一种交换。因为存在着没有赠予者的“赠予”,或者没有受赠者的“赠予”,甚至没有任何赠予物的“赠予”。在一种真正的“赠予”中,其实并没有给出任何东西,譬如,当人们给予生命时,当我们给予死亡,当人们给出时间时…

 

当人们给予生命时,他给出的并不是某种东西,他并没有给出任何东西,他并没有给出某种东西。如果你给予某人以生命,你并没有给出某种东西。

 

当我为了某人而献出我的生命时,我其实没有给出任何东西。生命不是某种东西。当我把我的生命献给某人时,我放弃的是活着的可能性,为了向他给出活着的可能性。

 

这是一种关于可能性的“赠予”,而不是一种关于有效性的“赠予”。

 

“赠予”往往也被理解成“礼物”。

 

不过,一个礼物并不总是作为某种东西的礼物。赠予是一个礼物,但也是移情的行为。因此,围绕着赠予、给予性等等这些词汇的模棱两可,其实是“实事”本身的模棱两可,模棱两可的是实事本身,它表明有一种转变,一种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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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赠予甚至在根本没有被给予的情况下,是否还是一种赠予呢?回答是肯定的。

 

一个并未被给予的“赠予”,是可能的。而所有这些模棱两可,都属于问题中现象本性的模棱两可。

 

“赠予”与“交换”与“礼物”


而“交换”,乃是并没有进行还原的“赠予”。因为,交换指的是,A把某物转交给B,而B又把某物交还给A。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个相向的位置,但是并没有“赠予”,因为A总是与B有着某种关联。

 

而在一种真正的“赠予”中,接受者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给予者,给予者也同样独立于接受者。

 

那么在交换情形之中,被交换的是某种礼物吗?

 

准确地说,在交换中,被交换的总是有某种商品,总是某种东西。而在“赠予”中,并不总是有商品。在“赠予”中,譬如,被交换的东西,被给予的某物,并不是“赠予”最主要部分。

 

比如,如果你送给某位女士一件首饰、一套房产,那么重要的并不是这件首饰、这套房;而如果在卖淫嫖娼中,那么重要的就是你所给出的那个东西了;如果在爱情中,重要的并不是你所给出的那个东西,而是你给出东西这一事实,是给予的行为。这里是有根本差别的。

 

那么,在表白爱意与卖淫嫖娼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差别?在卖淫嫖娼中,重要的乃是金钱;但在表白爱意中,重要的是表白,而不是首饰、房子,重要的基本上还是表达、是心意、是行动本身。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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