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建筑从一开始就违章

2023-03-17 13:59:20 admin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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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成为违建的时间节点在哪?


关于小产权房,或可称为新世纪的“资本主义尾巴”。

 

经历过20世纪70年代的人,对“资本主义尾巴”这个讲法可能会眼熟。

 

小产权的实质也是自发的钞票换“粮票”行为,是在利益驱动下的城乡角色互换以及优势互补。农民朋友手里有粮票、也就是地,市民手里有钞票、也就是资本。

 

从经济意义上来讲,小产权更接近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初衷,也更接近真实的市场。

 

原先,城乡居民通过小产权进行资源互换是买卖自愿的好事,但在现行制度下却被禁止了。

 

如今,“小产权房”等同于“违法建筑”、“违章建筑”。

 

举个案例来讲(据已经尘埃落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

涉案房屋属于原农村集体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未经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位于深圳某棚户区的改造项目。

 

2013年,A某将涉案房屋以60万转让给B某,且A某的两个儿子签署了“承诺书并确认函”,承诺不得向B某主张任何权利。

 

2016年,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同年A某起诉B某要求确认转让协议作废,案经深圳某区的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均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2017年(诉讼期间),深圳某区的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B某为补偿安置对象,与其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搬迁后给予其产权置换房屋一套及相应现金补偿款。

 

2018年,A某的法定继承人(A某的两个儿子)以深圳某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被告、B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若干年,年轻人羽翼丰满,诉求的态势较盛),要求:撤销被告与B某签订的涉案协议;判令被告与两原告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涉案房屋对应的搬迁补偿财产和权益交给两原告(争夺“话语空间”本身就是在主张某种权利、甚至权力,简单讲——“连话都插不上”,更何谈其他)。

 

及后,深圳某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作解释:在签订涉案协议前,B某提交了“协议书”、水电缴费单、管理费清单等,充分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与B某签订的涉案协议书合法有效。

 

其实,A某与B某签署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涉案房产为小产权,暂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过户手续,在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如遇政府征收(拆迁),所得的补偿或赔偿款全部归B某或B某指定人所有,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涉案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

 

那么,A某的两个儿子为何还要作起诉这一动作?除了拆迁赔付的巨大利诱之外,或许还因为——即使打不赢官司,也要让对方惹得一身骚、让其遭霉运…

 

直观地看,深圳某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与B某都具有签订协议书的主体资格,在核查涉案房屋权利人的过程中,B某就涉案房屋提交了“协议书”“见证书”等材料,证明A某已将涉案房屋转让给B某,并且A某的两个儿子签字确认了。

 

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据此确定B某为被补偿安置对象,与其签订涉案协议书,对补偿款项的支付、抵扣、安置房等内容进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

 

A某两个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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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对象进行补偿,避免出现“死魂灵”

从上述案子我们可看到,其实就是违建转让后遇旧改、反悔转让了,希望自己也能成为拆补的对象;并且,此类纠纷只针对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不必强制拆除的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质就是违法建筑,只是经处理后有可能会发证(绿本证),从而合法化;在合法化之前,其违法性并未变更,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此类案件的;不能说法院就完全支持违建转让合同的效力,因为城市更新、旧改推进刻不容缓,箭在弦上了。

 

并且,有着上述案例佐证,在棚户区改造中,连公共部门都认定拆补对象为违建买受人,那么,市场主体推进的城市更新中遇到同类疑难,开发商(实施主体)也有参照可用。

 

买受人对违建的实际控制权,至为关键。

 

公共部门或开发商认买受人为拆补对象的前提是——买受人将违建交付拆除,通常就是核查买受人对违建是否能够交付拆除,是否有实际控制权;若没有实际占有,不能交付拆除,公共部门或开发商不可能与之签署拆补协议…

 


被遗忘的建筑学


人们活在建筑里。

 

建筑学最初的目的是在人们生活的世界中构建人造的世界。

 

从前,这一切是以相当简单的方式进行的,存在着一种独立的、明确的知识,存在着一些秘方。

 

那些经典的建筑学秘笈里,明确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建造一座建筑物,告诉我们柱子的数目、比例等等各种配方,进而告诉我们如何建造城市。人们运用各种不同的型式学,给出城市规划艺术的配方,诸如此类。

 

然后、突然,人们经历了一次领土的大变迁,大家很了解这一点,所有人都来到城市里,这些城市爆炸了,人们曾经尝试维持一定数量的规则,它们通常是建立在规划的基础上的。

 

然后,这些规则一个接一个破灭了。

 

我们经历了一种城市大爆炸,我们再次发现自己无法使用预先存在的配方。

 

属于这些预定配方的东西,换言之,属于大写的建筑学的东西,似乎变成了愚蠢的东西。

 

一旦我们将一种结构模式纳入到那一系统中,那个系统就变得荒谬。建筑学的目的不再可能是转化、改变这种已经沉积下来的物质。


于是,我们需要进入到另外的策略,在这种策略中不得不尽可能地更加聪明一些,不得不每一次都做出一次诊断,不得不认为建筑学不再是创造另一个世界,而是建筑学仅仅相对于某个地理学的地层而存在,它适用于全球所有城市…


(感谢阅读,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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